《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第40/94/M號法令)
前澳門總督1994年7月25日制定頒佈。該法令共13章94條,對澳門剝奪自由刑的執行制度作出了規定。內容包括:執行的目的、方式、囚犯的法律地位,收監制度,囚犯的住宿、衣著、衛生及膳食,探訪及與外界的通訊,宗教及醫療衛生援助,勞動、職業培訓及學校教育,文化、娛樂及體育活動,特別安全措施及紀律處分,囚犯投訴及上訴,對女囚及羈押犯的特別規則,囚犯的外出及釋放。該法令所訂定的剝奪自由刑的執行制度,採納了在監獄制度方面國際上普遍認同的原則,亦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改革作出配合,並在執行剝奪自由刑方面採取了新的方式,所規定的具體制度均體現了改善囚犯待遇、尊重囚犯權利的先進觀念。1999年11月22日前澳門總督頒佈第86/99/M號法令,該法令第6條廢止了第40/94/ M號法令的第10條。
本地需求
由私人消費、投資、企業及政府所組成的經濟體對貨物及勞務的需求總量。其計算辦法是利用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內的幾個構成部份來進行,亦即是將私人消費支出、政府最終消費支出、固定資本形成總額與庫存變化加總得出的數字。此數字可以充分反映本地生產總值中的本地需求份額,從而評估本地需求對本地生產總值及經濟份額的比例。以2001年為例,本地需求總額為319. 5億澳門元,相當於本地生產總值的64. 2%。
本地生產總值 (GDP)
由於澳門的地位特殊,加上人口構成中相當部份不是本地永久居民,在量度經濟規模時不採用國民生產總值( GNP)的概念,而採用排除了本地和外地居民差異的本地生產總值(GDP)的概念。通過本地生產總值可以適當地反映澳門的經濟規模。澳門的本地生產總值起初只是採用開支法估算,採用生產法估算由1995年起實行。負責此項工作的機構為澳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以開支法估算的2003年本地生產總值當年價格為633. 65億澳門元,人均GDP為17,782美元。按生產法估算的本地生產總值中,第三產業佔的比重最大,達90.7%,當中又以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包括博彩業)佔的比重最大,達48. 2%,從中可見澳門經濟服務產業化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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