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4日 星期日

與美國相關

《邦聯條例》

美国宣布独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建立全国性政府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在北美独立战争中, 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将它提交各州表决批准。《邦联条例》确立了独立后美国的政体形式,即邦联制;确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条例》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非本邦联条例授予合众国国会的一切权力、司法权和权利";同时建立一个邦联国会,以更为便利地管理合众国的全民福利。《邦联条例》授予国会的权力包括:决定战争与和平,任命陆军和海军官员,要求各州提供人员和经费,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签订条约和结盟,建立州际邮政系统,铸造钱币及确定币值,以合众国的信用发行债券,借款,制定度量衡标准,管理印第安人事务,解决州际争端等。《条例》授予国会的宣战权、缔约权、借款权、铸币权、陆军和海军总司令的任命权等,须经9个州的同意才能有效;而《邦联条例》必须经13州一致批准方能生效。马里兰州最后于1781年3月1日签字批准了《邦联条例》。《条例》没有授予国会执行其决定的权力,也没有建立法院和司法系统,因此无法用强制手段使各州或个人执行国会的决议或法令。国会甚至无权征税来支付自己的开支,也无权管理贸易。这样一个权力极其有限的中央政府无法满足新独立的共和国的需要。由此而产生了要求修改《邦联条例》的呼吁,最终导致1787年制宪会议的召开和《美国宪法》的产生。

霸權主義

指在世界上或在某个地区称王称霸的政策。霸权一词最初出现在希腊历史上,指个别大的城邦(如斯巴达)对其他城邦的控制。后泛指大国、强国不尊重他国主权和独立,对他国强行干涉、控制和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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